為執(zhí)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對朝鮮禁運下列產品:
一、禁止自朝鮮進口煤炭、鐵、鐵礦石,但下列兩種情況除外:
1. 被認定完全是為了民生目的、不涉及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或第2270(2016)號決議禁止的其他活動創(chuàng)收的交易。
進口屬上述交易的,須在進口報關時向海關部門,提交經企業(yè)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yè)公章的企業(yè)承諾書(附件2)。若據可信情報證實該交易不是為民生目的或與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有關,海關部門不予放行。
2.證實不是朝鮮原產的、而是經由朝鮮運送的完全是用于從羅津港(Rason)出口的煤,且此類交易不涉及為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聯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或第2270(2016)號決議禁止的活動創(chuàng)收。
進口屬上述交易的,企業(yè)須事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供有關信息和申請,經由商務部提交給外交部,由其向聯合國安理會制裁委通知報備后,企業(yè)方可進口。企業(yè)進口報關時需向海關部門提交經企業(yè)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yè)公章的企業(yè)承諾書(附件3)和原產地證明。若據可信情報證實該交易不屬于此類例外,海關部門不予放行。
二、禁止自朝鮮進口黃金礦、鈦礦、釩礦及稀土礦物。
三、禁止對朝鮮出口航空燃油,包括航空汽油、石腦油類航空燃油、煤油類航空燃油、煤油類火箭燃料,但下列兩種情況除外:
1.聯合國安理會制裁委員會已逐案特別批準向朝鮮轉讓已核實用于滿足基本人道主義需求的航空燃料,但須做出特別安排以有效監(jiān)測運送和使用情況。
2.向朝鮮境外的民用客機銷售或供應僅供在往返朝鮮飛行期間使用的航空燃油。
四、有關禁運產品詳情見附件1。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 名稱 | 最新價 | 漲跌 |
|---|---|---|
| 高線 | 3490 | - |
| 低合金板卷 | 3570 | +10 |
| 低合金厚板 | 3520 | +10 |
| 方管 | 4020 | - |
| 重軌 | 4500 | - |
| 鍍鋅板卷 | 3850 | +30 |
| 管坯 | 33890 | - |
| 冷軋無取向硅鋼 | 3960 | - |
| 圓鋼 | 3330 | - |
| 鉬鐵 | 227600 | 1,500 |
| 低合金方坯 | 3080 | +10 |
| 粉礦 | 710 | - |
| 準一級焦 | 1280 | - |
| 鎳 | 140220 | 1550 |
| 切碎原五 | 20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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