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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間接控股股東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遼01破申27號《民事裁定書》,根據該《民事裁定書》,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債權人對華晨集團的重整申請。
華晨集團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確定性,重整方案可能會對公司股權結構等方面產生一定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上海申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曾于2020年11月15日收到間接控股股東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華晨集團”)發(fā)來的《告知函》?!陡嬷份d明,2020年11月13日,華晨集團收到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沈陽中院”)送達的(2020)遼01破申27號《通知書》,華晨集團債權人格致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格致汽車”)向沈陽中院申請對華晨集團進行重整。(詳見2020-44號臨時公告)2020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華晨集團發(fā)來的《告知函》?!陡嬷份d明,2020年11月20日,華晨集團收到沈陽中院作出的(2020)遼01破申27號《民事裁定書》,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一、關于間接控股股東重整受理情況
2020年11月20日,華晨集團收到沈陽中院作出的(2020)遼01破申27號《民事裁定書》,沈陽中院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債權人對華晨集團的重整申請。
《民事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本院認為,申請人格致汽車作為被申請人華晨集團的債權人,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有權作為申請人申請華晨集團重整。被申請人華晨集團系注冊成立的公司制企業(yè)法人,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華晨集團系依法可適用企業(yè)破產程序進行重整的主體。被申請人華晨集團住所地為沈陽市大東區(qū)東望街39號,登記機關為遼寧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申請人格致汽車對被申請人華晨集團享有到期債權,且未獲清償。被申請人華晨集團對該債權明示不能清償,申請人格致汽車提供的華晨集團相關資產負債表亦表明華晨集團存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華晨集團具備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破產原因。同時華晨集團具有挽救的價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受理格致汽車對華晨集團的重整申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間接控股股東破產重整對公司的影響及相關說明
1、華晨集團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確定性,重整方案可能會對公司股權結構等方面產生一定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2、截至本公告日,華晨集團直接及間接持有公司股份446,365,266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2.93%,處于凍結狀態(tài)的股份數量為107,721,083股,占其持股總數的24.13%,占公司總股本的5.53%。華晨集團作為公司的間接控股股東,重整方案可能對本公司股權結構等產生一定影響。
3、經核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應收華晨集團及其關聯(lián)方賬款1.4億元,主要形成原因為日常汽車購銷;公司對華晨集團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的擔保余額44,565.48萬元,其中4億元為公司向華晨集團為公司融資擔保提供的反擔保,4,565.48萬元為公司為原子公司上海華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簡稱“華晨租賃”)提供的存續(xù)擔保(公司于2018年末將華晨租賃轉讓給關聯(lián)方沈陽華晨金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簡稱“金杯汽銷”),轉讓協(xié)議約定了金杯汽銷將為公司向華晨租賃的存續(xù)擔保提供反擔保)。華晨集團重整方案可能會對公司年度業(yè)績產生一定影響。
4、公司具有獨立完整的業(yè)務及自主經營能力,在業(yè)務、人員、資產、機構、財務等方面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lián)方相互獨立。間接控股股東的重整事項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產生影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正常。
5、公司將持續(xù)關注相關事項的后續(xù)進展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和網站披露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三、備查文件
1、華晨集團《告知函》;
2、《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遼01破申27號。
特此公告。
上海申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1月21日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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