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投資者參與白糖 期權交易,進一步簡化期權投資者適當性認定流程,鄭州商品交易所8月29日發(fā)布通知,對《白糖期權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
據(jù)了解,該《指引》的修訂內容主要集中在適當性認定具體標準方面,涉及《指引》第五條、第九條及其附表相關內容。
其中,第五條涉及投資者期權真實交易經(jīng)歷認定標準,將該條中交易所認可的白糖期權交易修改為境內交易所商品期權交易。
第九條涉及投資者仿真交易成交和行權記錄的認定標準,將該條中原先要求的白糖期權仿真交易成交記錄仿真主動行權記錄修改為境內交易所商品期權仿真交易成交記錄、仿真主動行權記錄。
此外,鄭商所將期權交易權限申請表中“余額”和“最近三年累計成交筆數(shù)”分別修改為“最低余額”和“最近三年可證明的成交筆數(shù)”。
備注:數(shù)據(jù)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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